学生资助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13102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符合当年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符合当年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档次,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建立四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全日制普通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拟定、发布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具体实施意见;

2)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3)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

4)将全校当年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

5)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将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明确全校各级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

8)对评审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初审工作。

1)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广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3)审查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构成;

4)审查拟获奖助学生资格和条件;

5)公示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6)审核各年级填报的资助信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1)审核本年级(专业)申请学生是否符合获奖助条件;

2)认真讨论、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3)组织填报资助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为:

1)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已通过所在院(系)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或复查;

2)学生所在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初步审核;

4)院(系)对经过初审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审通过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7)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8)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家庭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对四级评审工作机构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和春季发放给学生。

二十 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可对其终止资助。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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