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56362021-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并协助学校查处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或不承担责任的;

(二)包庇其他违纪人员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违纪者为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成绩或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时解除留校察看。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视为按期退学。

第九条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打架斗殴造成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除受相应处分外,应承担经济赔偿及其它责任,如医疗费及其它必要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的,组织、煽动闹事,参与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大小字报、登录非法网站、散发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不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备建10人以上聊天群,在网络随意辱骂、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散布封建迷信,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罢餐、罢课、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带头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罢餐、罢课、非法传销和邪教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偷盖公章、伪造证明、证件、介绍信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刻公章、偷盗公章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或者帮助窝藏、转移及销售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作案造成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作案经教育处分后再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偷窃或诈骗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财物和公共环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纪律或违反学校治安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宿舍、教室等场所私拉电线、乱接电源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电夹板等,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生火做饭者,将酒精、煤油等易燃物品、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带入宿舍者,除没收外,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视法纪、无理取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聚众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明知赌博参与围观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供赌具、赌资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夺财物或产生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拒绝、阻碍或抗拒管理人员执行禁赌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打架、斗殴中,动手或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构成刑事案件或触及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用言语或其他方式引起打架、鼓励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拉帮结伙,图谋报复,冲宿舍、搞"黑打"或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校学生在团伙斗殴中充当打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私存钢管、棍棒,一经查出,除没收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吸食注射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有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外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吸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佩戴首饰、护身符、染头发、穿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奇装异服(背心、露脐装、拖鞋、无袖装、吊带露背装等)、纹身者,除勒令其更换装束,洗去纹身外,视其改正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含自习课,且三次迟到或早退算旷课一学时)计达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8学时8学时),不满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12学时12学时),不满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学时20学时),不满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30学时30学时),不满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连续一周每天计8学时或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经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外出实习(包括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擅自离开或请假逾期不归实习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的,所考课程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其处分如下:

(一)考试作弊的,视其作弊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的,视其作弊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并造成身心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管理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已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被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规定的特定时间、特殊事件期间,未经批准,不经正常途径离校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未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给予党委学生工作部分的程序:

给违纪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先由辅导员(班主任)、系部、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违纪事实,对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讨论出对违纪学生的拟处理意见,经过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议定出初步处分决定,报有关领导审批:

(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会议研究审批,校长签署意见。

审批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给受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本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申诉期限(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给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解除,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系部签署考核意见,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辅导员(班主任)按照登记的联系方式通知家长,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归入本人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被处分的学生有权依照《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条  对被处分的学生要教育帮助,严格要求,并对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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