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131472021-10-29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心理健康中心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特殊情况,可先离校治疗,相关手续由所在学院代为办理。

新生入伍当兵者,在服兵役期间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将经过武装部门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处备案,由我校学生处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寄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份。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过审批后,应于 5个工作日之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具有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人应提前 2 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入学申请人应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审核认为符合入学要求的,由本人持《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应征入伍者退役后应在当年或第二年 9 月份持录取通知书和退役证明到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可直接由本人持《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各自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注册时,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注册,并将学生注册情况及本院请假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一并交学生处。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  入学电子注册

(一)入学电子注册是对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入学电子注册对象是指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报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新生。

(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公布的学校年度录取名单。

(三)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级学校的相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按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注册数据中予以标注。

(四)学校各二级学院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宣传、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学生档案审核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尚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专科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 在违纪处分期的学生;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八)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九)延长修业年限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在校生,应提交《河南女子职业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分别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处审核汇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完成专业异动。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进行一次专业异动,转专业申请每年 12月份受理一次,次年春季开学第一周进行专业异动,随新专业学习。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通过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持学生处开具的转专业通知单办理相关专业转移手续;未经审核批准的学生,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转入同年级新专业学习;其他年级转专业的,原则上转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由转入学院研究决定。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号不变,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情况需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的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次数最多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且具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学校核实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

(二)因自主创业不在校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手续后的一周内离校。不及时离校者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违反校规校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住宿,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持相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核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的学生

(一)均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的管理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负责。

(二)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或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女子职业学院退学程序表》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程序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采取有效方式告知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四)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申请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申请贷款须按照有关规定偿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后,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修考核或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学校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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