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117692020-04-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招标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以及学校其他招标议标工作,均按本实施细则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学校文件规定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河南省幼儿师范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纪委办、国有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及审计为采购监督组成员单位,纪委办为采购监督组组长单位。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接受学校纪委的领导。日常工作由纪委办牵头,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委派专人依法依规对学校政府采购及其他招标议标工作实施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监督工作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负责监督学校采购工作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履职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供货商的考察;

(四)参与 50 万元以上采购合同审核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监督校内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和抽取;

(六)受理与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对采购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监督方式

第七条 监督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审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采购公告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网络媒体上发布,采取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论证审批等手续;

(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三)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的程序、办法产生;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与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开标工作是否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采购文件的保密、评标程序和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执行;

(五)采购评标会上,采购牵头单位的主持人是否按规定宣读评标工作流程和评标纪律要求;

(六)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七)对中标合同需要变更的,各专项采购工作组需向监督小组说明情况,并提交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会审;变更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需召开专项采购工作组会议讨论决定;

(八)合同执行完毕后,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了验收、总结,采购文件的管理是否规范;

第八条 监督方式

在监督方式上,采购工作监督小组采取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直接监督主要方式是指:直接参与相关的采购活动;直接参加相关会议;在相关会议及活动纪录上签署意见;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等。间接监督监督是查阅相关文档、会议纪录,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和接待来人来访等渠道,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集体决策制度,招标方式、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关键环节,应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文件条款和评审标准必须明确、清晰,禁止含糊不清。

(三)资格审查会议应通知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现场监督资格审查过程。资格审查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单位。

(四)学校自行采购项目评标小组评委的组成,由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专家中确定并有专人通知。纪检监察室可以对组成人选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评标现场监督人员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检查投标单位与资格审查结果的一致性;检查法人授权委托书与被委托人的证件是否一致。监督人员不参与评标表决或发表决定中标单位的意见。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六)中标单位的确定必须坚持先评议后表决的方式,即评标小组在充分评议各投标单位的应标情况后,集体确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小组意见分歧较大,提请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七)监察人员要收集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资料(招标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副本、所有投标单位的各次报价汇总表等),并按规定填写招标议标监察工作记录表。

(八)实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人员参加的采购项目,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次的招标监察。

(九)依法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监察人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监察人员有权建议学取消此次中标,并取消该投标人三年的投标资格。

(十一)实行标前通知制度。凡属招标采购事项,学校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将招投标具体事宜和相关要求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妥善安排招标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备采购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做到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在监督工作中做到到位不越位,不违规干扰和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学校规定,凡列入招标范围的,对于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学院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招标负责人或招标组织机构人员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的和评标过程内容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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