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136152020-11-05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本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二)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组织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合理调度并科学运筹学校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四)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预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第二条  会计人员

(一)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三)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四)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单位汇总,经省财政厅按法定程序审核、审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五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首先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九条  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并使用合法票据,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即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它支出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二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都应纳入学校预算,建立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结余

第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它应付款等款项。

第二十九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资金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采购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对于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第四十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女子职业学院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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